一、燃气经营管理类的常见违法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法认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如何处理?
违法认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不同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燃气经营者无证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值法机关依法没收气瓶、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于违章经营的器具,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睢?。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设置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16年成都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本条(二)、(三)、(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可查封、扣押违法经营设备、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燃气企业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不重新申请经营审查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未妥善处置用户转供事宜的;
(五)非法从事中介活动的;
(六)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3、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违法认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违法认定依据:根据各地法规做相应处罚
如:《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处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阳江市燃气管理办法》第29条第3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处罚依据:《阳江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6、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
违法认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处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维修管理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其他地方性法规常见关于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维修管理的行为包含:
1、未取得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2、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维修人员应当在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3、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
4、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5、因安装、维修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6、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未设售后服务站或配备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